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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讨 ——以律师事务所尴尬法律定位为视角
2018-07-02 作者: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讨

            ——以律师事务所尴尬法律定位为视角

              

                      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贺鹏飞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非国资 尴尬法律定位 表面非营利性 实际营利性 公平正义 混合所有制

摘要:  本文通过对律师事务所演变历史及现状的分析,提出律师事务所尴尬法律定位的概念,分析尴尬法律定位折射出的矛盾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继而提出律师事务所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解决之道。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律师事务所因改革而重获新生,因改革而发展壮大,但是在经历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一系列的矛盾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化解矛盾,继续深化改革是必然之路。本文就从律师事务所尴尬法律定位的角度,深入剖析,提出改革建议。

一、    律师事务所演变历史及非国资律师事务所绝对主导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逐渐恢复,律师事务所作为事业单位存在了十多年的时间。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放开法律服务市场,保留部分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又允许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至此,形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三足鼎立的格局。

以四川省为例,截止2017年1月13日,有律师事务所1233家(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917家,个人律师事务所231家,国资律师事务所85家),有律师16683名,2016年全省律师创收82566万元,律师人均创收49491元⑴。国资所主要发布在甘孜、阿坝、凉山等民族地区,律师事务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

合伙制、个人律师事务所等非国资律师事务所无论在律师数量、创收、影响力等方面都占绝对主导地位,国资律师事务所微不足道。

 

二、律师事务所不属于营利性企业又不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尴尬法律定位历史及现状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除此之外,再无对律师事务所法律定位的法律层面的生效立法表述。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领取执业证书,而非营业证书,是否应向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或者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司法部曾先后发文予以明确否认。

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文件中,司法部确认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文件中,司法部确认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在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文件中,司法部确认律师事务所不应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司法部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坚持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工商机关是营利性组织机构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法定登记部门,司法部否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民政机关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唯一法定登记部门,司法部否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
    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律师事务所既不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是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国家税务机关明确认定律师事务所为营利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中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要相当于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

立法的粗糙,表面非营利性与实际营利性的矛盾,造成了律师事务所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尴尬的法律定位。

2017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既不是营利性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性法人的非法人组织。就这样的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没有明确定义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现实却是,单个非法人组织的每年营业收入已经达到10亿人民币的量级,而且这样的非法人组织还不止一两家。

即使《民法总则》施行后,尴尬还将持续下去!

 

三、    律师事务所尴尬法律定位折射出的矛盾与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尴尬法律定位,长时间地存在,折射出表面的非营利性与实际营利性的矛盾,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下面就从几个方面予以剖析:

(一)     律师、律师事务所职责中的公益性质

《律师法》 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职责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明显属于公益性质,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隐含了公益,因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由个体的公平正义组成的”,律师职责的公益性质,不言而喻。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而不是将律师执业作为经营项目的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性质,不言自明。

    《律师法》 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多是社会底层人员,无力支付律师费,法律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无偿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且是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再次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职责的公益性质。

(二)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机构中唯一的非国家财政拨款的营利机构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知识、利益、信仰共同体,决定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成为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工作目标。国家财政为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们完成工作目标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保障,但唯有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只能通过营利来保障律师的基本生活、继而完成高尚的工作目标。

(三)     在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入唯一来源于当事人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甚至导致司法腐败

收入钱财,替人消灾,古已有之,在今日的法律服务市场,这句话时常也被律师、当事人提及,似乎有些道理。但这句话忽略了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时,肩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特别是在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时候,当事人的钱多就能成为赢家吗?

在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入唯一来源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律师、律师事务所没有理由不想让当事人成为赢家。如果还有很多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当事人的订单、案源,拼命地挤兑同行,甚至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是就放在脑后了?

在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入唯一来源于当事人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过度地市场竞争,这种矛盾必将伤及社会公平正义,甚至导致司法腐败。

 

(四)     收入无保障、平均收入过低、收入差别过大、过度竞争摧残着律师的身心健康

完全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打拼,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竞争,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以四川省为例,全省有律师事务所1233家,有律师16683名,2016年全省律师创收82566万元,律师人均创收49491元,刨去税收、事务所费用等成本,人均年收入4万元左右。2015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就已经达到6万元,律师的人均收入远远低于全省平均工资。但是社会普遍认为律师是富得流油的高收入职业,岂不自相矛盾?仔细梳理,就不难发现,20%不到的律师占据了超过80%的总收入,而其他超过80%的可怜的律师只有不到20%的总收入,这就是著名的二八定律,市场过度竞争的结果。社会上看到的只是这少部分成功律师,大部分律师在生存线上挣扎,却还要打肿脸充胖子,冒充成功律师!

2017年4月18日辽宁的刘荣生律师、5月8日湖北的倪宏律师、5月19日北京的黄湘萍律师、5月22日福建的方国伟律师、6月2日江苏的胡铁民律师,短短两个月5名律师在办案途中猝死!过度的竞争,生存的压力,夺去了他们年轻的生命!

 

(五)     表面非营利性与实际营利性矛盾、过度竞争导致出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毁灭的极端恶果

    根据警方的通报,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王宇律师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自2012年7月以来,先后组织策划40余起案事件,打着“维权”“公益”等旗号炒作,借机出名,从中牟取利益。对于律所而言,炒作是扬名获利的“捷径”。经过一系列热点案事件的炒作,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所名声大振、财源广进。正如周世锋所言,用法律框架内的方法很难打赢一些官司,就是要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赢得官司,让其他人都看到锋锐所在这方面的本事。而这些本事又变成律师事务所牟利的手段。

     北市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这些“死磕派”律师,“维权”“公益”成了他们扬名获利的工具,他们践踏了神圣的公平正义,最终沦为了阶下囚!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利,运用法律之外的非法手段;打着“维权”“公益”等非营利性的幌子,干着营利性勾当。律师事务所没有国家财政保障,表面非营利性与实际营利性的矛盾,过度的市场竞争,导致出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这样为了扬名获利,不择手段,最终走向毁灭的极端案例,不得不引起深思!

 

四、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解决上述矛盾问题的必由之路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律师事务所市场化改革,催生了法律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国资全面退出、过度市场竞争带来的一系列矛盾、问题越来越尖锐,表面非营利性与实际营利性的矛盾似乎不可调和。如果将律师事务所全部收归国有,回到财政拨款的老路,让律师事务所重回事业单位,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不能满足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多样性的需求,也将严重挫伤法律服务的创新与活力。

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贯穿着改革开放历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也影响法律服务业的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议中指出,“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把公平放在了突出的位置,成为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国资、律师个人资本混合经营,既符合依法治国的改革方向,维护公平正义,又避免法律服务陷入僵化、效率低下的老路。

至于如何混改,可以根据每个省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布实施。

 

 

备注:(1)四川省司法厅2017年1月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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